業務申辦

藝文展示空間出借辦法

  1. 藝文展示空間:係指捷運沿線車站開放供藝文展覽之指定空間(目前開放空間為松竹站、市政府站的三樓穿堂層廊道、烏日站出口一的二樓空間),出借位置及費用依本公司網站所公告之「藝文展示空間管理費價目表」實施,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調整之。
  2. 申請單位:係指欲借用本公司藝文展示空間之使用者,該使用者負有管理其自身承包廠商之責。
  3. 作業內容

(一)    申請規定及限制

  1. 展出時間及佈(撤)展時間應配合本公司之營運時間;每次申請借用藝文展示空間以不超過1個月(日曆月)為原則,申請借用日期包含進場布置及離場拆卸時間,不得逾越開放時間及許可日期,逾越者,依本辦法收費及退費規定加收管理費,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
  2. 凡展出期間,申請單位需要自行加保必要之保險如火險、竊盜險,如有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或遺失者,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本公司無涉。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藝文展示空間場地借用之申請:
    1. )    展出作品或活動影響車站旅客動線者。
    2. )    展出作品或活動破壞車站原有之裝修者。
    3. )    曾申請租用本公司藝文展示空間場地有違規紀錄者。
    4. )    展出活動涉及現金交易、訂購、預約、義賣等營利行為者。
    5. )    展出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定、本辦法或本公司其它規範者,或形體裸露、意識猥褻、藝術水準低落者。
    6. )    展出內容涉及政治性、商業性或侵害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者。
    7. )    展出作品數量無法合理放置於本公司所規劃之空間場地。
    8. )    展出作品有損本公司形象者。
  4. 申請單位提送之企劃書內容,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不得擅自變更,如有變更或修改,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為之。
  5. 申請單位不得在本公司同意範圍外隨意張貼海報、懸掛條幅及樹立隔板、旗幟;其設置地點不得擋住車站內外之捷運相關標誌、廣告看板;另車站出入口及緊急出口須維持通暢,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影響旅客動線。
  6. 申請單位自行攜帶無線對講機、麥克風等通訊器材,不得影響或干擾本公司營運;視聽器材設備,亦不得連接車站廣播系統。
  7. 申請單位展出期間,所需使用之水、電等相關設備應自行準備為原則。
  8. 申請單位在籌備、展出期間,應限於申請場地所載之區域範圍內,不得變動場地設施、逾越規劃面積或妨礙旅客及行人動線。
  9. 申請單位應維護場地本身及周邊地區之環境整潔,進場佈置及離場拆卸所產生之廢棄物,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處理並帶離車站,不得丟棄於站內垃圾桶或交由車站清潔人員處理。
  10. 申請單位於展出期間不得有任何商業行為,經查屬實,本公司除終止展出外,已繳交之相關費用概不於退還。
  11. 申請者應保證其展出作品內容或取材無侵犯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等,如有違反前述情況,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如因而導致本公司損害,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2. 申請者須依規定使用場地,並應維護牆面整體完整,嚴禁使用釘槍、鐵釘、大頭針等尖銳器具釘打牆面掛置作品,且作品說明牌如須附著於牆面上,亦須採用不留殘膠之產品。
  13. 藝文展示空間僅供申請者展出作品,本公司對展出作品不負任何保管及安全責任,展出期間作品安全維護,請申請者善盡管理義務自行負責。展場不得任意設置或陳列與展出無關之物品(包含簽名處、桌、服務台、花籃、盆栽等,惟辦理開幕剪綵或記者會等儀式當天不在此限)。
  14. 本公司保有展出位置、檔期及作品審核准駁之權利,所有展品、海報或其他展出資料,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方得設置及陳列;申請單位送件至本公司後,無論核准與否,概不退件。
  15. 本公司如有活動上之需要或其他原因須使用藝文展示空間時,有權取消原申請者之檔期,並將已繳之管理費與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原申請者應無條件接受,不得異議。
  16. 政府所屬各機關及各級學校申請藝文展示空間借用時,本公司仍需收取保證金、管理費,惟如係本公司主、協辦之活動或所邀約之展覽,得免繳保證金、管理費。

(二)    申請程序及方式

  1. 申請資格,凡政府機關、各級學校、社區、個人及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皆可申請藝文展示空間借用。
  2. 檔期預約
    1. )以展期前三個月預約為原則。
    2. )申請者須提送文件預約,每一申請者同一年度之預約至多可正取1個檔期,其餘排入候補。
    3. )檔期預約案件就企劃書完整性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以文件完備提送之時間較先者為預約正取,預約結果將以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惟本公司保留展出位置、檔期及作品內容審核之權利。
    4. )預約文件:需檢附企劃書(含展出計畫、日期、作品數量及大小、布置方式、作品說明牌及海報樣稿等)及半數展出作品照片或圖片(黏貼或列印於A4紙上或以作品光碟檢附),如有欠缺,申請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算5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
    5. )取消預約:本公司同意預約申請後,正取者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覽首日(不含)前20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如無正當理由且未於上述日期內通知本公司者,自原訂該展覽活動結束日起算,停止申請者借用本公司藝文展示空間申請權2年。

(三)    申請文件

  1. 本公司同意預約後,申請者應於展出首日(不含)前45個工作天提送申請文件。
  2. 填具「藝文展示空間出借申請書」,需蓋申請單位大小章,若為個人申請者,請蓋個人私章,如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應檢附「委託書」。
  3. 政府機關立案登記之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若為個人申請者,請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4. 詳細活動企劃書,含展出計劃、日期、佈展人(單位)簡歷、佈(撤)展時間、作品清單、數量大小、掛設配置方式等,如辦理開幕剪綵或記者會等任何儀式,應於企劃書內提具詳細場地配置圖、活動流程、出席貴賓、安全維護計畫等資料,舉辦位置僅限藝文展示空間範圍內,儀式不得影響行人動線,不得有飲食、餐點等規劃,且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方得舉辦。
  5. 全部展出作品之照片或圖片(請黏貼或列印於A4紙張上)或作品光碟(光碟內容應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1份。
  6. 展覽介紹海報A4樣張1份。
  7. 作品說明牌樣張及尺寸說明1份。

(四)    藝文展示空間借用,以郵寄方式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企劃處申請辦理(地址:臺中市北屯區舊社里005鄰松竹路一段1000號)。

  1. 收費及退費規定

(一)    收費標準
藝文展示空間保證金為新臺幣30,000元整,管理費依據本公司所公告之「藝文展示空間管理費價目表」金額收費。
(二)    藝文展示空間管理費含加值型營業稅,加值型營業稅由申請單位(人)負擔。
(三)    發票開立
由企劃處檢具相關申請書、合約等單據收入憑證,依本公司附屬營業收入管理作業辦法及出納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四)    繳款方式

  1. 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開具抬頭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至本公司財務室繳納。
  2. 電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匯費由申請單位負擔,並將繳款收據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給本公司企劃處。
  3. 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藝文展示空間出借申請後5個工作天內繳清管理費及保證金;若未於5個工作天內繳清相關費用,視同放棄申請。特殊申請案得於展期前繳清管理費及保證金。

(五)    進離場及退費規定

  1. 藝文展示空間須布置相關作品或辦理開幕剪綵等儀式時,企劃處須事先申請「進場申請單」,並將活動相關資訊提供予運務處。
  2. 布置(儀式)當日於車站服務台辦理進場作業,該展出場地由企劃處承辦人員依「藝文展示空間出借申請書」進行現場檢核無誤後,申請單位方得進場布置使用場地。
  3.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展出最後1日中午12點前完成下刊並恢復原狀,由車站站務人員於現場初核,企劃處覆核無誤後,本公司將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若未於期限內恢復原狀,本公司將逕行拆除並以廢棄物處理,拆除之工資及廢棄物清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且申請單位2年內不得申請空間出借。
  4. 若以匯款方式退還保證金,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5. 展覽所需之掛勾,除空間既有外,申請者可自備,但需於展後恢復原展場狀況,如損壞者,申請者須負修復及賠償責任。
  6. 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場地損毀或硬體破壞,申請單位除應負責賠償修復原狀責任外,若因而影響後繼借用單位之活動進行,應對受影響單位連帶負完全的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如於10個工作天內未修復原狀,本公司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本公司依法追償之。

(六)    取消或變更檔期

  1. 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事故,或因捷運系統發生事故,致使藝文展示空間無法使用,本公司得通知申請單位研商改期,如無法改期,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管理費,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2. 若非上述所列舉之因素而取消使用,一般至遲應於使用日(不含)20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申請取消使用及無息退還保證金、管理費。若無法如期使用而有變更檔期之必要時,至遲亦應於使用日(不含)20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協商另行安排檔期,變更檔期以一次為限。
  3. 申請單位未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者,除扣除計罰懲罰性違約金後之剩餘保證金外,已繳之各項費用及其孳息概不退還。

(七)    違約罰則

  1.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契約及活動,其已繳之費用(含管理費、保證金及其孳息)概不退還,並負法律責任。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擅將本公司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者。
    2. )申請單位將借用之場地轉租、轉借予其他單位者。
    3.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於車站或展場內張貼海報及放置或散發各類宣傳物品者。
    4. )藝文展示空間借用期間,申請者違反本辦法作業內容-申請規定及限制-第3點各款行為之一者。
    5. )未經同意接用捷運系統電力。
    6. )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完成者。
    7. )申請單位接獲環保等單位取締告發後仍未改善,再度遭取締告發者。
  2. 申請單位有違反本辦法作業內容-申請規定及限制-第3點至第12點各款情事者,每次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0元,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本公司另行追償之。
  3. 申請單位取消或變更藝文展示空間借用申請,未於原檔期開始之20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者,計罰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30,000元,並自保證金內扣抵。
  4. 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事由(如工作疏失、專業能力不足、故意或過失毀損設備等),造成捷運系統故障、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或衍生其他問題時,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申請單位應下列規定賠償本公司損失,前述賠償與違約金之數額,本公司得於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得另行追償之:
    1. )營收損失:全部系統中斷營運時,中斷期間每分鐘(未滿1分鐘者,以1分鐘計)以新臺幣3,000元計算;局部中斷營運時之營收損失,依該系統局部中斷營運期間以受影響之營運路線里程數佔該系統總里程數之比例計算。
    2. )旅客退費: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旅客退費金額核實計列。
    3. )接駁交通費用: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啟動交通接駁費用核實計列。
    4. )人事成本費用:依中斷營運或列車延誤期間,甲方人員加班處理所衍生之加班費核實計列。
    5. )設備損失費用:依本公司設備損壞之回復原狀費用核實計列。
       

(八)    附則

  1. 本辦法視為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應詳加閱讀了解自身權益,並嚴格遵守。
  2. 申請單位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均由申請單位自負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3. 本公司保有修改、變更或暫停開放本藝文廊使用之權利。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 藝文展示空間出借業務相關疑問請洽本公司企劃處。
  • E-mail:pschen@tmrt.com.tw
起始日期: 110.08.31
結束日期: 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