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相關申請文件下載

1 租用標的
為本公司官網所公告之場域,或其他經雙方合意之場域。

2 租用期間
以月為單位,最長為6個月。期滿前1個月得申請續約1 次,最長不得逾6個月。本公司得視公司政策調整租用期間。

3 租用方式
(1) 填妥「商業空間短期租用申請/審查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提送至本公司事業處審查。本公司於收件截止日次日起算審查至少10個日曆天,且審查時程不受廠商預定營業時間之拘束。
(2) 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廠商審查結果,包括審查通過、審查不通過或保留審議資格。保留審議資格者應於收到公司通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補正相關文件,逾期未提出,本公司得逕視為審查不通過辦理。
(3) 審查通過後,本公司就申請書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與廠商進行協商,達成共識後進行簽約。
(4) 廠商最遲應於簽約日,繳交履約保證金1萬元。

4收費標準及繳款方式
(1) 租金依本公司官網公告為主,廠商應於簽約日繳交各期租金予本公司。
(2) 水費(不含營業稅)按台灣自來水公司收費標準核算水表度數。
(3) 電費按每度新臺幣5元(含稅)計算。電費依電表使用度數或依廠商提送之電力設備容量,經本公司檢核確認之結果核算。
(4) 前述水、電費單價計算資料如經主管機關(構)調整,廠商應依本公司調整後之單價繳納。
(5) 租約到期日次日結算水、電費,廠商應於次月15日前繳交水、電費。
(6) 繳款方式為現金或匯款至本公司指定帳戶,並填寫「廠商匯款傳真回覆單」送交本公司備查。

5 相關規定
(1)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包含食物中毒附加條款),不得以附加險方式投保。保險標的涵蓋全部乙方承租範圍。保險範圍包括因乙方因素致甲方及第三人受傷、死亡、財物損失等事故。
(2) 廠商應於履約期間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且須符合「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所規範之最低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300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

6 其他規定及違約處理請參照【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空間短期租用契約書(範本)】
7 本公司保有修改、變更或暫停商業空間租用之權利。
8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之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9. 其他說明
申請內容:113年第1期商業空間短期租用(市政府站戶外區、豐樂公園戶外區)
截止時間:113年03月25日(一)17:00(以送達時間為準)
收件地址:40615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一段1000號
收件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事業處 收
聯絡窗口:事業處莊小姐 (04)24375537分機770132 
 

發佈單位: 事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