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不拒絕導盲幼犬 友善環境你我相挺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保障合格導盲犬(含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權利;同法第100條規定,若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為提升民眾對於導盲犬與導盲幼犬的認識,及支持其進入公共空間,並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並放置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導盲犬使用管理專區(網址:https://gov.tw/dau),請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120公尺)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有關臺中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可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線上查詢/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