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不拒絕導盲幼犬 友善環境你我相挺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保障合格導盲犬(含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權利;同法第100條規定,若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為提升民眾對於導盲犬與導盲幼犬的認識,及支持其進入公共空間,並加強宣導「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相關宣導素材,並放置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導盲犬使用管理專區(網址:https://gov.tw/dau),請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不具導盲幼犬,友善環境你我相挺

 

不拒絕導盲幼犬及寄養家庭,違反規定限期改善,為改善處新台幣1到5萬罰鍰並接受4小時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