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120公尺)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有關臺中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可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頁(https://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線上查詢/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