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

台中捷運公益廣告申請

依公益廣告刊登辦法辦理:
一、    申請資格

(一)    臺中市政府或其轄下一級局處等機關。
(二)    政府登記有案之公益團體,並以臺中市政府為主辦、協辦者之活動單位。

二、    「公益廣告」屬性與內容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    屬文化、教育、藝術、政令宣導等活動。
(二)    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活動。
(三)    本公司形象廣告或活動宣傳。
(四)    其他(如社會企業、捐血、募款廣告或活動宣傳)。

三、    作業內容

(一)    申請規定及限制

1.    傳統公益廣告版面:以期間不超過2個月、總數不超過全線2面為原則(以「月」為單位)。
2.    數位公益廣告版面

影片類:每檔影片長度以30秒為單位,最高不得超過60秒,不足30秒者以30秒計算,播放頻率每小時至少一次,以不超過四週為原則。

(二)    如需佐以海報或其他印刷品文宣說明者,應於申請時詳述,且海報大小及印刷品數量擺放位置均需符合公司規範。
(三)    如遇重大政策或本公司有使用需求等,由本公司彈性調整之。
(四)    除本公司商業 廣告外,公益廣告內容如有下列情事,不予核准上刊。

1.    廣告內容應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    經本公司 認為有妨礙公序良俗、歪曲事實、虛偽宣傳。
3.    經本公司認定有商業或營利性(含菸酒廣告)、政治性、宗教性宣傳以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公益廣告版面者,本公司得追償損失,並保留相關法律追訴權。

四、    申請方式

(一)    預定使用日前30個工作天備妥相關文件,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公司企劃處辦理,以本公司收件戳記時間作為正式受理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之相關文件不符格式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三)    是否通過申請或因空間檔期因素而列入候補資格者,本公司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四)    經審查通過後,欲取消申請,應於上刊15個工作天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企劃處,並說明原由。

五、    申請文件

(一)    填具「公益廣告使用申請書」,需蓋申請單位大小章,如委託他人申請應檢附「公益廣告使用申請委託書」。
(二)    填具申請傳統公益廣告版面者,應附彩色廣告圖稿(以A4尺寸列印),如經申請通過,須提供該圖稿之電子檔案供本公司建檔留存(檔案格式:JPG)。
(三)    申請數位公益廣告版面播出者,應附廣告短片(檔案格式:H.264/MPEG-4 AVC、未壓縮),建議像素1024px*768px(16:9)且檔案小於100MB。
(四)    電視公益廣告內容若涉及音樂、錄音或視聽著作權利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時,均須檢附「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

六、    收費及退費規定

(一)    收費標準

1.    傳統公益廣告版面:每月管理費依本公司網站所公告之「公益廣告版位出借位置表」計費,管理費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未滿2個月以2個月計(1個月以30天計)。
2.    數位公益廣告版面:影片類每檔影片長度不超過60秒。
3.    保證金:每次申請為新臺幣30,000元。
4.    上述用皆未含加值型營業稅,稅費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二)    繳款方式

1.    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申請後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一次繳清管理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該申請案,逾期繳費者等同視之。
2.    申請單位得以現金、銀行即期支票(開具抬頭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至本公司財務室繳納。
3.    申請單位得以電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匯費由申請單位負擔,並將繳款收據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給本公司企劃處,繳款收據副本送財務室留存。

(三)    退款方式

1.    申請單位取消或變更申請,須於原檔期開始之15個工作天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者,超過者保證金將沒收不予退還。
2.    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後當日內回復原狀,經企劃處承辦人員於現場勘查檢核無誤,本公司將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手續。

七、    廣告上下刊規定

(一)    本公司對申請案件有核准與否之權利,並保留調整廣告上刊或播出之期間、數量及位置之權利。
(二)    申請單位如於申請案尚未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前,即自行製作廣告素材(如廣告燈片或短片)或進行相關宣傳,或因申請案被撤銷、未通過而有損失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三)    申請案經本公司同意其數量、版面、位置及日期後,前述上刊/播出期間不可出借或挪用予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經核定之上刊/播出日期,亦不得藉故延後上刊並要求檔期延長;另在上刊期間亦不得藉故以提早下刊為由,向本公司申請退費。上、下刊期間如有臨時狀況需調整施作工期等作業,請申請單位於3個工作天前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企劃處,經核准後辦理。
(四)   所有核准之公益廣告版面均由本公司廣告承商負責上、下刊及維修作業,張貼廣告製作物由申請單位與廣告承商協調,概與本公司無涉。
(五)    為維護作業安全及車站(機廠)進場管制,故廣告相關承商進入車站或機廠施工前須先至本公司參加進場資格教育訓練,開課日期及梯次以本公司安排時間為準,於課程結束後參加筆試合格,並取得本公司核發之進場資格證,則可於施作日前3個工作天向本公司申請進場施工,待本公司核准後持進場申請單,始得進入車站施作廣告物(含上、下刊)。施工期間需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規定辦理,場地恢復狀況由車站站務人員於現場初核,企劃處覆核。
(六)    申請單位於廣告刊登或播出過程中如有廣告內容修改之需求,須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變更。如有未經本公司同意之內容出現,本公司得隨時停止刊登,所需廣告物拆除工資應由申請單位負擔。
(七)    違反本刊登辦法之申請單位(含上刊期間),本公司得逕行要求下刊或停播,爾後並得拒絕該單位之申請。
(八)    申請單位申請公益廣告版位之刊登期限到期前,最遲應於刊登最後1日中午12點前完成下刊並恢復原狀,由車站站務人員於現場初核,企劃處覆核。若未於期限內恢復原狀,本公司將逕行拆除並以廢棄物處理,拆除之工資及廢棄物清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且申請單位2年內不得申請公益廣告刊登。
(九)    如符合「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情形,須於廣告圖稿右下角標示「廣告」字樣。

八、    附則

(一)    申請單位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申請單位自負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
(二)    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公益廣告業務相關疑問請洽本公司企劃處。
(三)    公益廣告版面內容製作費用,應由申請單位/機關/團體自行負擔。
(四)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使合約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違約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五)    經本公司核准上刊之傳統公益廣告版面,於上刊期間若有遭第三人惡意毀損燈片等情事,申請單位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負責維護更換,以維護車站美觀,本公司對申請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六)    本申請辦法視為契約之一部分,申請單位應詳加閱讀了解自身權益,並嚴格遵守。
(七)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項目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詳細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八)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之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聯絡窗口:企劃處 (04)24375537 分機 760212

E-mail: dawan@tmrt.com.tw

起始日期: 110.04.29
結束日期: 113.12.31